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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发布者:系统管理员访问次数:

各位教职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保密性、唯一性和准确性,教职工通过 “个人所得税”APP 提交个人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请各位教职工登录https://its.cq-l-tax.gov.cn/扫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注册、基础信息完善、专项附加信息填写及报送。

三、请各位教职工在2019年1月8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学校每月从税务局办税客户端接收教职工提交的信息并在工资里进行相应扣除。

四、教职工对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纳税年度中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 更新扣除信息,以免影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六、根据政策规定大病医疗不需填报,如有该抵扣事项年终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七、由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较多,本通知无法涵盖所有内容,请教职工登录http://www.cqsw.gov.cn/cqsswj/进一步了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信息申报流程

一、     登录https://its.cq-l-tax.gov.cn/扫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二、     注册“个人所得税”账号。

三、     完善基础信息。

四、     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信息。

五、     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信息。


财务处

201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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